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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洪福与林典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福,林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福,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大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典庆,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勇,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福因与被上诉人林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海雄、曹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洪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成,被上诉人林典庆的委托代理人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借款到底是个人借支还是刘洪福代表民工出具的劳务费的预借款,在事实上还需要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胡海雄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