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柳林镇程家湾村**号,身份证号1322241978********。委托代理人刘金生,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乙,农民。上诉人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邱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程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10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程某丙,现在内丘一中上高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程某丁,现在柳林镇上小学四年级。程某丙随上诉人生活,程某丁随被上诉人生活。上诉人称婚后一开始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在北京打工,被上诉人对我不信任,双方发生矛盾,于2011年夏天开始分居生活,被上诉人称婚后一开始夫妻感情还行,自出外打工后,因为上诉人性格问题不和我沟通,出现一些小误解引起矛盾,并无大问题。我们是2012年正月开始分居的,也是因为以前的小矛盾。上诉人程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起诉至内邱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