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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栾云芬与栾云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云芬,栾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栾云芬,女,1962年1月4日生,满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天府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栾云丽,女,1972年11月12日生,蒙古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府前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栾云芬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平执字第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