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圣璞、四川大湾建材轮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邱圣璞,四川大湾建材轮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80号原告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梁云。委托代理人孙霞,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圣璞,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大湾建材轮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邱圣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圣璞、四川大湾建材轮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