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晋11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薛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6)晋11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身份证号码:142302198712060027.被执行人刘某,身份证号码:142326198401161219.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吕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其女儿刘玥抚养教育费从2014年2月5日起至独立生活止,每月660元,给付申请人现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