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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鹏与路海霞、李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路海霞,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81号原告:王鹏,农民。被告:路海霞,农民。被告:李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鹏诉被告路海霞、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