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050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11号(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