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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蓬莱市支行与张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6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汉壮、刘风忠、代吉社、张雁、张征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