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353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被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6层603。法定代表人刘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