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韦凤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韦凤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28号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丁慧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凤翔,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凤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元,减半收取1598.5元,由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