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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严生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钧钧,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勇,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生发,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严生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