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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金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杨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现在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杨德斌,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系业委会负责人。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谢沅璆。委托代理人:王吕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系环城丽景小区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表才,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与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金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