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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住重庆市潼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收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谭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渝潼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