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住重庆市潼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收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谭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渝潼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