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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2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亚山与王团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2166-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团结,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团结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王团结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团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团结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