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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学才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学才,云南省永仁县人。1994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5年12月29日因脱逃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11月16日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03年9月23日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捕前住永仁县。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学才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学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学才到永仁县太阳广场公厕值班室,砸碎值班室玻璃,盗走值班室内的现金,电饭锅、大米;在永仁县车站旁副食品店门口,盗走张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永仁县永定砖厂岔路,使用暴力的方法抢走王琼桂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在永仁县城,用胶把钳七次将162盏路灯分、主线剪断,导致174盏路灯破坏。被告人缪学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走公民合法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次故意将城区路灯电线剪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数罪并罚合并判处八年以下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缪学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有异议,认为只是实施了抢夺,并未实施抢劫行为,对指控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缪学才在永仁县太阳广场公厕值班室,砸碎值班室玻璃,盗走值班室内的现金20元,三星牌电饭锅一台、半球牌电饭锅一台、半食品袋大米,后将所盗物品藏匿于永仁县永定河三岔河老抽水房,所盗现金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饭锅价值60元。二、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缪学才在永仁县车站旁副食品店门口,盗走张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云ee2399红色豪日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于2014年10月29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永定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三、2014年10月16日、18日、25日、31日、11月3日、9日、10日缪学才在永仁县城,以路灯晚上照明影响其在路边睡觉为由,用胶把钳七次将162盏路灯分、主线剪断,导致174盏路灯破坏。经鉴定,被剪路灯电线直接损失价值3871元。另查明,被告人缪学才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强奸罪、抢劫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被盗摩托车查获的事实。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云南省楚雄州监狱证明、云南省第三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因多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3、永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盗摩托车云ee2399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张学俊,并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及被告人剪路灯电线所用工具。4、永仁县供电公司证明、永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证明、永仁县城区路灯被破坏损失情况,证明被破坏裸露在外的线路会对过往行人、车辆产生触电危险及162盏路灯分、主线被剪断,导致174盏路灯损坏的事实。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被盗物品和被告人藏匿被盗物品现场的事实。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电饭锅价值6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被剪路灯电线直接损失价值3871元,并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的事实。7、证人孙某某、江某某、张某某,证实永仁县城路灯被破坏及被盗现金20元,三星牌电饭锅一台、半球牌电饭锅一台、半食品袋大米。被盗摩托车云ee2399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二次实施盗窃及破坏永仁县城路灯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学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七次故意将城区路灯电线剪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缪学才的行为应定罪处罚。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学才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学才犯抢劫罪的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且另外两名证人的陈述均只能证明事发的时间、地点,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缪学才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加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学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缪学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胶把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平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善从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灵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