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又名张炜),农民。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5)第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漏检的冀J×××××小型客车沿任丘市建设路行驶至任丘市烟草局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王某相撞,后张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任丘市交警大队情况说明,任丘市交通警察大队冀公交认字(2015)第5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任)公(物)鉴(伤检)字(2015)079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任丘市交警大队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某书写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任丘市交警大队张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赵华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护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