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天兴与吕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716-1号原告周天兴。被告吕金龙,曾用名吕盛慧。关于原告周天兴诉被告吕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天兴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天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嵬审判员 冯芝娟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