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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黄合银与黄合银、谢国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黄合银,谢国安,朱克军,王忠洋,孙荣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永阳东路。负责人:常世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甫,该行半塔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基保,该行法务经理。被告:黄合银,农民。被告:谢国安,农民。被告:朱克军,农民。被告:王忠洋,农民。被告:孙荣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告黄合银、谢国安、朱克军、王忠洋、孙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合银、谢国安、朱克军、王忠洋、孙荣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焕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