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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寇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汤三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三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明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艳华审判员李元成审判员喻富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