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与钱玉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钱玉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玉成。委托代理人赵杨根。上诉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钱玉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