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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常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82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无业,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人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某,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人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抓获,5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震宇与被害人张某甲系亲戚关系,双方家庭因琐事曾发生纠纷。2014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陈震宇邀集被告人孙某、常某、孙爽(另案处理)来到位于本区六里站十字路口北被害人张某甲及其父亲张某乙经营的骨香牛肉汤店内,陈震宇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陈震宇、孙某、常某等人随后对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实施殴打,致张某甲面部受伤。后陈震宇、孙某、常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陈震宇(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某甲系亲戚关系,双方家庭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6月11日9时许,陈震宇邀集被告人孙某、常某及孙爽来到位于本区六里站十字路口北的被害人张某甲及其父亲张某乙经营的骨香牛肉汤店内,陈震宇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随后陈震宇伙同被告人常某、孙某等人用板凳及拳脚对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实施殴打,致张某甲面部受伤,店内牛肉、粉丝等散落一地。陈震宇伙同被告人常某、孙某及孙爽随后逃离现场。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右颧弓骨折,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常某亲属主动和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被害人张某甲对孙某、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震宇的供述,证人赵某、单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常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孙某、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本院予以��认。孙某、常某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孙某、常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常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陈震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乐经济损失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蔡景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志娴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