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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林世龙与赵喜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龙,赵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林世龙被告赵喜来原告林世龙诉被告赵喜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林世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