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57-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