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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与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597号原告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永和路18-2号58楼。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住所无锡市永和路18号。负责人牟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无锡凯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雨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