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向焰与李大玲、薛桢华、刘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焰,李大玲,薛桢华,刘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66号申请执行人向焰,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大玲,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桢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先琴,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大玲、薛桢华、刘先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大玲、薛桢华位于南瑞新城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