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无锡金羊管件有限公司与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112号申请人无锡金羊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法定代表人王锡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法定代表人陈保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无锡金羊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羊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桠溪建筑公司)价值14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桠溪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