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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某贩卖毒品一案的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291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强审 判 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