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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圣康与吴万航、吴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圣康,吴万航,吴万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程圣康。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被告:吴万航。被告:吴万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圣康与被告吴万航、吴万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圣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圣康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