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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8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芸、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为民路***号*单元***室被害人于某家中,窃得香烟2条、酒1瓶,共计价值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失窃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刑事技术侦查线索传递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