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文玲,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枳寺镇鲁家滩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凤凰新城腊梅园11-4-3。负责人王哲,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春亭,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马春国,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3元减半收取8311.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