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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迟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迟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冯某甲,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迟某甲,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迟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当庭提交结婚证(临字第1299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张廷利人民陪审员  王合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