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迟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迟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冯某甲,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迟某甲,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迟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当庭提交结婚证(临字第1299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张廷利人民陪审员 王合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