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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民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江勇于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米光全,朱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上网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江勇,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米光全,朱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民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高江勇,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东城区天山路东74号1号楼2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米光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米光全,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朱秀兰,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高江勇与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米光全,朱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设备、土地等财产均已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进行拍卖,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库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总标的为856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56150元,执行费10962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代理审判员  岳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