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瑞英、丁仕亮与王继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013号原告:周瑞英。原告:丁仕亮。被告:王继江。本院受理原告周瑞英、丁仕亮诉王继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英、丁仕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