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与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48号原告苏州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如元路1198号。法定代表人唐立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兴,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7幢1608室。法定代表人廖平,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州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起诉。审理中查实,被告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的现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鸿禧路51号,上述地址属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 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姝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