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树芹与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孙云杰项目部、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芹,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孙云杰项目部,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杜树芹,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广河,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孙云杰项目部。负责人孙云杰,项目部经理。被告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B2综合精英楼。法定代表人姜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