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审 判 员 冯 娜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