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苗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219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龙兴苑2单元1-2号房屋内,推门进入王某某的房间,将王某某放在桌上的1台惠普牌HP4446型笔记本电脑盗走。次日,该笔记本电脑被王某某追回。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元。2.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气象台附近失主雷某居住的出租屋外,用夹钳将门锁破坏后,将雷某放在屋内的1台影碟机、1个苹果手机充电器等物品盗走。3.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再次来到雷某居住的出租屋外,用夹钳将门锁破坏后,将雷某放在屋内的1双安踏牌运动鞋等物品盗走。4.2015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数码城7楼失主刘某的住处,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屋将刘某的1台平板电脑盗走。次日,刘某将该平板电脑追回。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900元。5.2015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奥林匹克加油站旁的“重庆安达汽车服务中心”门市外,将门市的铁门锁破坏后进入该门市,将失主田某某放于店内的1个迪瑞特牌DT560型GPS导航、4副墨镜盗走。经鉴定,被盗GPS导航价值387元。该GPS导航和1副墨镜现已追回并发还田某某。6.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再次来到雷某居住的出租屋外,用夹钳将门扣破坏后,将雷某放在屋内的1双361度牌运动鞋、1件衬衣等物品盗走。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