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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8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建红诉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张建奎,北京凯德晶品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8097号原告刘建红,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号楼地下*层C-11。注册号:110105014647512投资人张建奎。被告张建奎,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身份证号:×××被告北京凯德晶品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6层6001。注册号:370200400159894法定代表人陈子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红与被告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源库中心)、张建奎、北京凯德晶品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杰与被告凯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源库中心、张建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建红诉称,2013年12月28日,我到被告一开在万寿路凯德晶品购物中心B1-01b号美发店内美发,该店名叫魅造型。我在被告一美发师王×的极力推销下,办了一张价值58888元的美发预付费卡,我通过刷卡的方式当场支付58888元。办卡后,我再次去消费时,被告一告知店面正在装修要我过几日再来消费。后我多次联系要求去被告一处美发,被告一均以店面装修为由进行推脱。2014年10月10日,我与被告一美发师王×联系美发事宜,其一直拒接电话。我立即前往凯德晶品购物中心办公室了解,才知道被告一的魅造型店面已经关闭了。被告一在凯德晶品购物中心的店面关闭后,不知去向。被告一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二是该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对商铺负有监督义务,但是被告一在证照不齐全的情况下经营,故被告三也应承担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我与被告一签订的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我预付美发费58888元,被告二与被告三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凯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没有与我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是与源库中心签订的合同,源库中心收取了原告相关费用,应该为原告提供服务,如果源库中心无法提供服务,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没有为源库中心提供任何担保,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我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从原告处获得任何利益。我公司作为房屋出租方,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如果让我公司承担责任,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对我公司极其不公平。我公司与被告一之间是租赁关系,我公司不是被告一的管理单位,被告一是独立法人,应该为其行为独立承担后果。我公司不应该为被告一承担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应该为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原告不应该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也因房屋租赁纠纷对源库中心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源库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凯德晶品购物中心”B1-01b号商铺经营“魅造型”理发店。2013年12月28日,刘建红在“魅造型”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卡号8022)并储值58888元。随后刘建红欲在该店消费未果,会员卡内储值金额尚未支出。2014年10月,刘建红发现“魅造型”理发店关门停业,此后未再开业。源库中心系自凯德公司承租上述商铺。庭审中,凯德公司称源库中心自2013年12月开始拖欠其公司租金。另查,源库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系张建奎。本案审理中,被告源库中心、张建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魅造型”会员卡、刷卡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建红在源库中心经营的“魅造型”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储值,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源库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向刘建红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现源库中心单方停止营业,导致刘建红无法享受约定的服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刘建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源库中心退还会员卡中未消费金额5888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源库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张建奎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刘建红要求张建奎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凯德公司作为向源库中心出租商铺的出租人,与刘建红并无合同关系,也未参与源库中心的经营,刘建红主张凯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源库中心、张建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将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刘建红与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订立的服务合同;二、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张建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刘建红预付费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三、驳回刘建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二元,均由北京源库靓点美容美发中心、张建奎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月晖人民陪审员     方梅人民陪审员     卞海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美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