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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修看、付仕国、李振昌、张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修看,付仕国,李振昌,张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修看,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仕国,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振昌,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香海,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修看、付仕国、李振昌、张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修看、付仕国、李振昌、张香海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4000元,剩余利息及其他费用全部放弃,不予追究。经合议庭合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