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裴宏义与裴东、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宏义,裴东,陈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裴宏义,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贵,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居民。被告:陈晓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宏义诉被告裴东、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同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撤诉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裴宏义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