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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修银与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修银,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徐修银,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忠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华泰花园B栋一楼被执行人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忠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渠光路213-1-1被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爪塔E幢安置房三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渠县南门支行XXXX账号的冻结,将该账户上的存款31177元划拨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行营业部设立的执行专户XXXX上;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渠县南门支行XXXX账号的冻结,将该账户上的存款86873元划拨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行营业部设立的执行专户XXXX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