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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吴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吴某某,男,陕西省汉中市。被告王某某,男,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吴某甲,女,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