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明和平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明平和,西安市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97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明平和。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选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刑初字第0054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明平和、西安市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3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