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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云生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男,1965年生。负责人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69734-0法定代表人:陈媛瑛,经理。刘云生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