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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谷俊敏诉被告焦燕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805号原告谷俊敏。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燕闯。原告谷俊敏诉被告焦燕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谷俊敏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俊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谷俊敏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