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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与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平艳乐,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汤庄老国道路南。法定代表人栾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保管,可以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