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1989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大丰县裕华乡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丙。婚后一段时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个性较强,脾气暴躁,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尤其是近几年来,被告对原告语言不逊,致原告难以接受,特别是原告患有支气管炎、心脏病、肺气肿,加之这两年生活压力太大,长期心情不好造成严重的胃溃疡、重肠化,被告不仅不对原告加以照顾,反而用不当语言和行为方式刺激原告,甚至说原告就是患了癌症,也不帮原告治疗,使原告心寒,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2014年2月3日,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被告反悔未成。又因被告对自己不自信,对原告存有疑心,致双方矛盾加剧,以致不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9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丙,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夫妻间时常争吵,又因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致夫妻矛盾加剧。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遇事也不能互谅互让,处理方式欠妥,致夫妻矛盾加剧。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春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