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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马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马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张锐,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马迎国,男,汉族,住河北省广平县。本案在执行张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马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508921.8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