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永秀与王继梦、王继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秀,王继梦,王继秒,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永秀,居���。委托代理人独鸣,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梦,居民。被告王继秒,居民。被告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朱王庄后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继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秀诉被告王继梦、王继秒、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继梦、王继秒、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张永秀负担。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