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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永秀与王继梦、王继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秀,王继梦,王继秒,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永秀,居���。委托代理人独鸣,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梦,居民。被告王继秒,居民。被告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朱王庄后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继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秀诉被告王继梦、王继秒、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继梦、王继秒、沛县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张永秀负担。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