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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苏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苏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震